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彰簡字第187號
原 告 彰化縣和美鎮和美國民小學
法定代理人 陳國禎
訴訟代理人 謝秉錡 律師
複代理人 楊憲智
上列原告與被告 朱禎祥 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捌萬叁仟叁佰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
本院(彰化縣○○鎮○○路○段○○○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
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邱月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鎮
○○路○段○○○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魏嘉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