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南簡補字第74號
原 告 郭連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 周晉生 間請求返還本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柒拾萬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柒仟柒佰叁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7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段○○○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
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黃稜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