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南小補字第34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孔令範
訴訟代理人 吳燕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進聰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萬陸仟捌佰捌
拾陸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經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段○○○號)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孫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莊淑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