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3年度南小補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南小補字第34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孔令範
訴訟代理人  吳燕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進聰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萬陸仟捌佰捌
拾陸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經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段○○○號)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孫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莊淑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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