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3年度彰簡字第185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彰簡字第185號
原   告  李秀如
訴訟代理人  林見軍 律師
複代理人   楊小慧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宣岳 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拾萬元,應繳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貳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
院(彰化縣○○鎮○○路○段○○○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
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邱月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鎮
○○路○段○○○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魏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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