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南簡補字第73號
原 告 台灣星堡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清喜
上列原告與被告宜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關於「被告應協助原告拆回裝設於系爭
契約標的處所之全部保全器材」所需費用及相關證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孫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莊淑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