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3年度南簡字第44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南簡字第447號
原   告 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加藤匠
上列原告與被告 卓幸男 即禾沐診所等間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
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80,294元(本件訟訴標的
金額為8,053,5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0,794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0,294元),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本件訴訟。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盧昱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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