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3年度南簡補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南簡補字第72號
原   告  辜豐駿
法定代理人  辜逸恒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智玄劉子銘黃飛鳥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
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100,00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陳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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