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南簡補字第72號
原 告 辜豐駿
法定代理人 辜逸恒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智玄 、 劉子銘 、 黃飛鳥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
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100,00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陳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