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2年度潮補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潮補字第61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前向本院聲請對被告 吳英讀 發支
付命令,經本院核發102年度司促字第6379號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上開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項之規定,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40,79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50
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尚應補繳新臺幣
1,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0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王致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天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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