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1年度潮小字第381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潮小字第381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郭秋美
被   告  楊芳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月31日所
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第一項關於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陸仟叁
叁佰陸拾伍元」,應更正為「肆萬陸仟叁佰陸拾伍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7月10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王致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7月10日
書記官林天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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