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2年度鳳補字第36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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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鳳補字第366號
原 告 翁 張美金
翁慶樑
上列原告翁張美金、翁慶樑與被告 陳震川 、 鄭月盈 間請求損害賠
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20萬元(原告翁張美金請求之金額)、10萬元(原告
翁慶樑請求之金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分別為2,100元、1,00
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上開裁判費,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0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勳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燕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