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鳳簡字第122號
上 訴 人
即被 告 劉培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吳錦雲 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2年6月25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第2審上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0,000元,應徵第2審裁
判費5,1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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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0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