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搶奪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八號
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搶奪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八十九年十一月六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刑事第二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夏金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謝博興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搶奪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八號
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搶奪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八十九年十一月六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刑事第二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夏金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謝博興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