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度聲再字第2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聲再字第2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詐欺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再字第二六八號
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甲○○右列聲請人因詐欺案件,對於本院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六○八號,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一日確定判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三八六三號、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五一四三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六款所謂發現確實之新證據,係指該證據當時已經存在,而發現在後或審判時未經注意之證據而言。本件再審聲請人聲請再審意旨略以:共同正犯 許士祺 涉嫌本件詐欺案,已經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理偵查中云云。查共同正犯許士祺犯本件詐欺罪,經檢察官受理偵查中,並非所謂之新證據,不合該條項之規定,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四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胡森田
法官趙春碧法官康應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曉青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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