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度附民字第3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附民字第3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三四О號
原告丁○○
丙○○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民國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一八一一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方艤駐
法官廖柏基法官劉連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顏子良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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