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89年訴易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易字第三○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乙○○被告顏 劉文里 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 顏劉文里 之真正住居所,或依法聲請公示送達,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原告提出之訴狀,未記載顏劉文里之真正住居所,致訴訟文書無法送達,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命原告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顏劉文里部分之訴。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第一庭~B1審判長法官黃崑宗~B2法官袁靜文~B3法官楊子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周美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