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度聲字第149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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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聲字第14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49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建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5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建安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叁年陸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建安因違反銀行法等數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本件受刑人陳建安因違反銀行法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9月2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邱顯祥
法官王增瑜法官林源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周巧屏中華民國103年9月25日附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 陳建安定 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銀行法│銀行法││├──────┼─────────┼─────────┼─────────┤│宣告刑│有期徒刑8年│有期徒刑10年6月││├──────┼─────────┼─────────┼─────────┤│犯罪日期│95.09.01~97.03.10│97.03.11~98.04.23││├──────┼─────────┼─────────┼─────────┤│偵查(自訴)│臺中地檢97年度偵字│臺中地檢98年度偵字│││機關年度案號│第10371號│第11371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8年度金上訴字第│101年度金上訴字第│││實││221號│885號│││審├────┼─────────┼─────────┼─────────┤││判決日期│98.03.31│101.10.30││├─┼────┼─────────┼─────────┼─────────┤││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99年度台上字第607│103年度台上字第278│││判││號│8號│││決├────┼─────────┼─────────┼─────────┤││判決確定│99.01.28│103.08.14││││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均不得│均不得│││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3年度執││││第1452號(執行中)│字第12223號(執行│││││中,刑期至117.04.│││││22)││└──────┴─────────┴─────────┴─────────┘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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