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聲字第15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54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柏江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3年度執聲字第6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柏江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柏江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依民國000年0月00日生效之修正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及第2項規定,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除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依第51條規定定之者外,不併合處罰。經查,本件受刑人林柏江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及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其餘附表編號所示之罪,均為不得易科罰金及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本件自屬前開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各款規定之情形。
受刑人於103年9月1日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聲請書在卷足稽。本院審核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9月25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康應龍
法官林三元法官張靜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李淑芬中華民國103年9月25日受刑人林柏江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販賣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1年10月│有期徒刑7年3月││││(2次)│(2次)│├────────┼──────────┼──────────┼──────────┤│犯罪日期│102.10.23│102.08.22、102.08.26│102.08.30、102.09.01│├────────┼──────────┼──────────┼──────────┤│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102年度毒偵│彰化地檢102年度偵字│彰化地檢102年度偵字││年度案號│字第1656號│第8493號│第8493號│├─┬──────┼──────────┼──────────┼──────────┤│最│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3年度簡字第23號│102年度訴字第1205號│103年度上訴字第613號││實├──────┼──────────┼──────────┼──────────┤│審│判決日期│103.02.13│103.03.11│103.05.21│├─┼──────┼──────────┼──────────┼──────────┤│確│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103年度簡字第23號│102年度訴字第1205號│103年度台上字第2609││決││││號││├──────┼──────────┼──────────┼──────────┤││判決確定日期│103.03.04│103.04.01│103.07.31│├─┴──────┼──────────┼──────────┼──────────┤│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否│否││及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彰化地檢103年度執字│彰化地檢103年度執字│彰化地檢103年度執字│││第1349號│第3145號│第4305號(編號3至4定│││││刑有期徒刑8年)│└────────┴──────────┴──────────┴──────────┘┌────────┬──────────┬──────────┬──────────┐│編號│4│││├────────┼──────────┼──────────┼──────────┤│罪名│販賣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2月│││││(3次)│││├────────┼──────────┼──────────┼──────────┤│犯罪日期│102.09.05、102.10.05│││││、102.10.18│││├────────┼──────────┼──────────┼──────────┤│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102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8493號│││├─┬──────┼──────────┼──────────┼──────────┤│最│法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3年度上訴字第613號││││實├──────┼──────────┼──────────┼──────────┤│審│判決日期│103.05.21│││├─┼──────┼──────────┼──────────┼──────────┤│確│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103年度台上字第2609││││決││號││││├──────┼──────────┼──────────┼──────────┤││判決確定日期│103.07.31│││├─┴──────┼──────────┼──────────┼──────────┤│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及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彰化地檢103年度執字│││││第4305號(編號3至4定│││││刑有期徒刑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