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3年重上更(三)字第4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違反貪污治罪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3年度重上更(三)字第495號上訴人即被告丁○○選任辯護人 吳啟勳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吳碧娟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戊○○上訴人即被告丙○○選任辯護人 陳中堅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87年6月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4月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鄭文肅
法官蔡美美法官陳珍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岑玢中華民國94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