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8年度重上更(六)字第2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8年重上更(六)字第2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違反貪污治罪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重上更(六)字第263號上訴人 柯清雄 即被告選任辯護人 吳啟勳 律師上訴人 吳正忠 即被告選任辯護人扶助律師 王朝揚 上訴人 何和良 即被告選任辯護人王朝揚律師上訴人 林壽昌 即被告選任辯護人 陳中堅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86年度訴字第19號中華民國87年6月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100年9月1日上午10時10分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7月2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義仲
法官蔡勝雄法官楊清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蘭櫻中華民國100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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