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3年度南小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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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南小字第124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嘉奬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陳玉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民國103年4月3日103年度
南小字第124號民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均發現有誤,應更正如
下:
主文
本院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三日一0三年度南小字第一二四號民事
判決之原本及正本,關於當事人欄原告法定代理人「 劉嘉獎 」之
記載,應更正為「劉嘉奬」。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
有明文。經查,本院民國103年4月3日103年度南小字第124
號民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均有主文欄所載之誤寫情形,爰
依聲請人之聲請,以裁定更正之。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4月1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李俊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4月18日
書記官謝明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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