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2年度南小字第74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南小字第747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楊璧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民國102年9月26
日102年度南小字第747號民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均發現有誤,
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二十六日一0二年度南小字第七四七號
民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關於被告「 楊壁穗 」之記載,應更正為
「楊璧穗」。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
有明文。經查,本院民國102年9月26日102年度南小字第747
號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原告於起訴狀上已明確記載
被告姓名為「楊璧穗」並其身分證統一編號,而該身分證統
一編號亦與「楊璧穗」之身分證統一編號相符,有戶籍資料
1份附卷可稽,是原告應以「楊璧穗」為被告提起上開訴訟
無誤。從而,本院102年9月26日102年度南小字第747號民事
判決之原本及正本,關於被告「楊壁穗」之記載應屬有誤,
爰依聲請人之聲請,以裁定更正之。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4月1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李俊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4月17日
書記官謝明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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