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5年度潮小字第141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潮小字第14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范瑞琴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官有展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游盛森間請求給付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
本院民國105年12月2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上訴
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1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1項準用
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3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芳南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曾文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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