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度易字第18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18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八三一號
公訴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九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左: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關於「民國000年0月00日生」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000年0月0日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關於「民國000年0月00日生」之文字,應為「民國000年0月0日生」,原判決顯係文字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及判決之本旨,依據首揭說明,應以裁定更正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八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王獻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玉果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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