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128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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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28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二八六號
原告保證責任臺南市第六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被告丙○○
丁○○○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貳佰貳拾伍萬貳仟玖佰肆拾伍元,及自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七零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柒拾伍萬壹仟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除供擔保金額外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略稱:被告丙○○邀同被告丁○○○成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八十六年五月二十四日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三百二十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八十六年五月二十四日起至八十八年五月二十四日止,利息按原告基本放款利率加年息百分之零點六二五計算機動調整並按月給付,本金則於到期一次清償,如逾期繳息,除原有利息外,逾期清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在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又被告如有一期未依約繳息,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被告自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即未依約繳息,依前揭約定,本件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尚積欠本金三百二十萬元,經原告聲請鈞院強制執行,經鈞院以八十七年度執字第一三七二四號強制執行事件拍賣,原告分配受償一百六十八萬一千六百四十元(其中本金部分受償九十四萬七千零五十五元,利息受償六十二萬九千三百零四元,違約金受償十萬五千二百八十一元,利息及違約金抵充至八十八年十二月四日止),本金部分尚積欠二百二十五萬二千九百四十五元迄未清償及利息暨違約金迄未清償,為此提起本件訴訟。
三、證據:提出借據、約定書、撥款證明書及分配表為證。
乙、被告方面: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理由
甲、程序方面:本件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得心證之理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丙○○邀同被告丁○○○成為連帶保證人,於八十六年五月二十四日向原告借款三百二十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八十六年五月二十四日起至八十八年五月二十四日止,利息按原告基本放款利率加年息百分之零點六二五計算機動調整並按月給付,本金則於到期一次清償,如逾期繳息,除原有利息外,逾期清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在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又被告如有一期未依約繳息,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被告自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即未依約繳息,依前揭約定,本件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尚積欠本金三百二十萬元,經原告聲請鈞院強制執行,經鈞院以八十七年度執字第一三七二四號強制執行事件拍賣,原告分配受償一百六十八萬一千六百四十元(其中本金部分受償九十四萬七千零五十五元,利息受償六十二萬九千三百零四元,違約金受償十萬五千二百八十一元,利息及違約金抵充至八十八年十二月四日止),本金部分尚積欠二百二十五萬二千九百四十五元迄未清償及利息暨違約金迄未清償之事實,業據提出借據、、約定書、撥款證明書及分配表為證,應堪信為真實。
二、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借款二百二十五萬二千九百四十五元,及自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七零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假執行之宣告:原告陳明願供擔保以代釋明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予宣告假執行。
四、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八十五條第二項、第三百九十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九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翁金緞翁金緞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陳著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