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度易字第15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15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背信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五八О號
公訴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九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左: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身分證統一編號:R0000000О六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身分證統一編號:R0000000О六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身分證統一編號:R0000000О六號」之文字,應為「身分證統一編號:R0000000О六號」,原判決顯係文字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及判決之本旨,依據首揭說明,應以裁定更正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元月二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九十年元月二日
書記官陳玉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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