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7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765號原告甲○○被告乙○○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三十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院第4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5年5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邱泰錄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5月19日
書記官林慧君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7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765號原告甲○○被告乙○○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三十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院第4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5年5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邱泰錄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5月19日
書記官林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