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交易字第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交易字第46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5月19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李育信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5月19日
書記官廖佳玲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交易字第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交易字第46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5月19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李育信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5月19日
書記官廖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