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18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18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830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5年執聲字第10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竊盜等二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竊盜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2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本院94年度易字第1894號、94年度簡字第7464號判決各1份,以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足參。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5月1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陳宛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5月22日
書記官劉企萍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