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9年度湖調字第178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湖調字第178號
聲 請 人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相 對 人  李韋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調解之聲請,送達於他造之通知書,應為公示送達者,法
院得逕以裁定駁回聲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5款
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請求被告清償債務等語。經查,本件
相對人籍設臺北市南港區戶政事務所,有卷附個人戶籍資料
查詢結果可稽,是本件有相對人住居所不明,應為公示送達
之情形,依上開規定,應逕予駁回聲請人調解之聲請。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5款、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4月23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林銘宏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23日
書記官許秋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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