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610號
原 告 陳人維
被 告 玖馨營造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文馨
何斌
何國誌
上列原告與被告玖馨營造事業有限公司等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
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
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許麗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