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補字第610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610號
原   告  陳人維
被   告 玖馨營造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文馨
       何斌
       何國誌
上列原告與被告玖馨營造事業有限公司等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
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
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許麗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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