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補字第54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541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林子宸
上列原告與被告 曾昭雄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235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
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筱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2  日
               書 記 官 張宸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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