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補字第614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614號
原   告  王姜容
被   告  楊士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3,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蔡妮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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