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614號
原 告 王姜容
被 告 楊士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3,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蔡妮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