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宜小字第109號
原 告 陳延順
被 告 許丰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
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80,000元,及自109年5月5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6月8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官張軒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6月8日
書記官林憶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