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羅補字第83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訴訟代理人 羅健國
郭俊瑋
本件原告與被告十十租賃有限公司、 翁厚偉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
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35,01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
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另請一併提出十十租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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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8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董惠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林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