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羅補字第82號
原 告 林秀慧
訴訟代理人 沈志成 律師
本件原告與被告 宋毅祥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9,88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另請一併提出宜蘭縣○○鄉○○段○○○○號建物
登記第一類謄本暨異動索引(所有權人資料勿遮隱),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8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董惠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林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