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85號原告 吳惠珍 上列原告與被告 蘇昊澤 、 邱掬 因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459,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4,75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2月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盧亨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2月8日
書記官盧昱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