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3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清償消費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3125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非訟代理人 潘秀雲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黃啓仁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至第五一一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五一三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送達,如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五0九條第一項後段,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依債權人所提之戶籍資料,債務人已於民國(下同)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遷出國外,故須向國外送達之。依上開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2月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2年2月18日
書記官朱小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