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停字第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請求停止執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3年度停字第1號聲請人 陳順林 相對人臺北市政府交通局代表人 王聲威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停止執行,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裁判費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當事人應預納之,未預納者,審判長應定期命當事人繳納;逾期未納者,行政法院應駁回其聲請,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及第10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未據繳納裁判費1,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3年3月14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該裁定業於103年3月19日寄存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是聲請人繳納裁判費之末日應為103年4月3日(星期
4),詎聲請人迄未補正,有本院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其聲請停止執行難認屬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0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4月10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楊坤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中華民國103年4月10日
書記官俞定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