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16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簡字第16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簡字第1614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昭陽上列被告因稅捐稽徵法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2月28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主文欄第一列之「處有期徒刑月」應更正為「處有期徒刑參月」。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又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係規定:「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之主文欄第一列之減刑前所處有期徒刑3月之記載,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惟因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此由該主文減刑後所處有期徒刑1月又15日之記載可明,茲參照前開說明,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2月8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盧鳳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憶筑中華民國102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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