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簡上字第15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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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簡上字第1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簡上字第一五○號
上訴人乙○○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因本院桃園簡易庭九十年度桃簡字第一五二三號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因上訴所得之利益為新台幣貳拾伍萬元,折合銀元捌萬叁仟叁佰叁拾叁元,應徵第二審裁判銀元壹仟叁佰柒拾陸元,折合新台幣肆仟壹佰貳拾捌元,上訴人僅繳納新台幣貳佰柒拾元,尚有新台幣參仟捌佰伍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一日~B審判長法官邱瑞祥~B法官熊祥雲~B法官張明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黃文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