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5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選派檢查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555號聲請人丙○(Amihud代理人 蔡得謙 律師聲請人乙○○
甲○○前列二人共同代理人 方潔茹 律師相對人台灣麗偉電腦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上列聲請人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選派 吳丁財 會計師為台灣麗偉電腦機械股份有限公司之檢查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繼續1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3以上之股東,得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定有明文,有限公司依同法第110條第3項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3人係相對人公司之股東,持有股票占總股數分別為0.8965%、2.0858%、0.0594%,合計3.0418%,且各聲請人持有股票之期間均逾1年以上,相對人於民國95年12月28日認購九德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九德電子)之私募有價證券,投資金額182,700,000元,為相對人公司實收資本額近3成,惟九德電子於95年7月間因財務危機,並聲請重整,並於96年9月間減資,減資比率高達77.4%,是相對人投資九德電子因減資損失約1.4億餘元。又相對人公司於88年間擔任其100%持有之子公司FormosaLeadwellCorporation(下稱Formosa)向美國General銀行借款美金100萬元之保證人,同時承諾相對人公司對Formosa之應收帳款應維持在美金300萬元以上,惟89年間Formosa負責人行蹤不明,且該公司資產亦遭當地債權銀行扣押,相對人公司對於Formosa公司之投資即應收帳款,全數認列為投資損失及備抵呆帳,其以備抵呆帳沖銷之長期應收關係人帳款金額從89至92年合計408,430千元,為何對Formosa其營運、財務、存續置之不理,而逐年認列投資損失與呆帳。為此,依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聲請鈞院准予選派檢查人,檢查相對人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並釐清相對人公司對九德電子是否挪用公司資產圖利關係人及交易損失及呆帳認列程序情形等語。
三、本院依聲請人提出之相對人公司章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90年至92年財務報告書、相對人公司及其子公司95年度合併財務報表暨會計師查核報告影本等查核結果,並參酌聲請人確係繼續1年以上,持有相對人公司之出資額已超過3%以上等情,認聲請人聲請本院選派檢查人,檢查該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本院函台灣省會計師公司公會推薦會計師擔任上開檢查人,經該公會於97年3月14日會總發字第09700345之1號函推薦吳丁財會計師為檢查人,而吳丁財會計師亦表示同意擔任本件檢查人工作。本院因認為選派吳丁財會計師擔任本件檢查人工作,對於相對人公司業務、帳目及盈虧情況應能本於專業知識予以檢查,於聲請人及其他股東之權益當能適時維護、保障,爰選派之。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17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卓進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
書記官賴榮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