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嘉簡字第350號
原 告 王樑材
被 告 蘇玉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原定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二十九日下午五時之宣判期日,應
變更至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五日下午五時。
理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
,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
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本院指定於民國102年8月29日下午5時宣示判決,
惟上開宣示期日,適遇颱風來襲,本院轄區停止上班上課,
故原指定之宣示期日應變更至民國102年9月5日下午5時,特
此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8月30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楊朝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30日
書記官莊良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