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14年度沙簡附民字第7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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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沙簡附民字第75號

原告 賴駿宏

黃寶素

黃寶謹

被告 洪志坤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涉犯傷害等案件(本院114年度沙簡字591第號),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茲因該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同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華民國114年12月3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審判長法官黃渙文

法官劉國賓

法官何世全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2月30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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