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沙簡附民字第75號
原告 賴駿宏
賴 黃寶素
黃寶謹
被告 洪志坤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涉犯傷害等案件(本院114年度沙簡字591第號),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茲因該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同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華民國114年12月3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審判長法官黃渙文
法官劉國賓
法官何世全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2月30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