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上訴字第20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訴字第2035號上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另案在高雄分監執行中)選任辯護人 李昌明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5月12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王憲義
法官邱永貴法官張盛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5月20日
書記官黃一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