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18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高秋雪 代理人 林國漳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裁定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內,就債務人所有如附表所示及其他財產不得開始或繼續強制執行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下列保全處分:一、債務人財產之保全處分;二、債務人履行債務及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債權之限制;三、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停止;四、受益人或轉得人財產之保全處分;五、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前項保全處分,除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外,其期間不得逾60日,復為同條第2項前段所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高秋雪已向本院聲請更生,爰斟酌實際需要,於更生之聲請為裁定前,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12日
民事庭法官張育彰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已於97年5月13日公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中華民國97年5月13日
書記官韓文德附表┌────────────────────────────────────────┐│財產所有人:高秋雪│├─┬───────────────────────┬─┬─────┬──────┤│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1│宜蘭縣│冬山鄉│梅花││134-39│建│81│全部││├───┼────┴───┴───┴──────┴─┴─────┴──────┤││備考││├─┼───┼────┬───┬───┬──────┬─┬─────┬──────┤│2│宜蘭縣│冬山鄉│梅花││134│建│638│638分之19││├───┼────┴───┴───┴──────┴─┴─────┴──────┤││備考││└─┴───┴──────────────────────────────────┘┌─┬──┬───────┬───┬─────────────────┬────┐│編│││建築式│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樣主要├───────────┬─────┤│││建號│--------------│建築材│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建物門牌│料及房││要建築材料│││號│││屋層數│合計│及用途│範圍│├─┼──┼───────┼───┼───────────┼─────┼────┤│1│504│宜蘭縣冬山鄉梅│住家用│1層:48.80│陽台等四項│全部││││花段134-39地號│、4層│2層:31.32│24.19│││││--------------│樓鋼筋│3層:48.80││││││宜蘭縣冬山鄉鹿│混凝土│4層:40.23││││││埔路421巷30弄5│造│合計:169.15││││││號││││││├──┼───────┴───┴───────────┴─────┴────┤││備考││├─┼──┼───────┬───┬───────────┬─────┬────┤│2│暫編│宜蘭縣冬山鄉梅│住家用│1層:9.69│一層雨遮19│全部│││641│花段134、134-3│、4層│合計:9.69│.58、二層│││││9地號│樓鋼筋││雨遮9.69│││││--------------│混凝土│││││││宜蘭縣冬山鄉鹿│造加強│││││││埔路421巷30弄5│磚造│││││││號││││││├──┼───────┴───┴───────────┴─────┴────┤││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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