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5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5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586號具保人乙○○被告甲○○上列具保人因被告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乙○○因被告甲○○涉嫌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依法官於96年1月29日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00,000元,繳納現金後,予以停止被告甲○○之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乙○○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1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柳章峰
法官呂曾達法官張珈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雅琦中華民國97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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