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4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428號原告甲○○被告財團法人寶島客家廣播電台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請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並按月給付薪資,為定期給付涉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規定,應推定兩造間僱傭關係存續期間。查本件原告於民國(下同)00年0月00日生,自97年1月29日起迄至勞動基準法第第1項第1款所定強制退休年齡60歲止,尚約有7年5個月(即89個月),是推定兩造間僱傭關係存續期間為89個月。而依原告每月基本工資為新臺幣(下同)28,500元計算,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2,536,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14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5月12日
勞工法庭法官林振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5月12日
書記官李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