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2年度重小調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小調字第33號
聲 請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相 對 人  孫茂馨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
準用第1編第1章第1節之規定,由相對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
。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
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起訴請求相對人清償借款新台幣30,121元及其利
息,應經調解,而相對人之住所地係在高雄市○鎮區○○里
○○鄰○○路○○○巷○弄○○號,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1份附卷可
稽,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準用同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
,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
起訴,應經調解,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
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趙炳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
書記官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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