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補字第81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補字第818號
原   告  丁文生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志成 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元,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惟本件
原告係因請求給付工資而涉訟,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之規
定,暫免徵收裁判費2分之1,是本件原告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第436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500元,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世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陳美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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