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小字第50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小字第502號
原   告  劉子銘
      范 敏
       范文峰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周欣宜 律師
       李佳霖 律師
被   告  宏承 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湘澄
被   告 檸檬鯊運動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雪芬
被   告  廖閱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五日下午四時
五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被告廖閱達最後言詞辯論期日未合法送達,仍有再次通知之必要

中華民國102年5月1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邱筱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1日
書記官林錫欽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