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小字第502號
原 告 劉子銘
范 敏
范文峰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周欣宜 律師
李佳霖 律師
被 告 宏承 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湘澄
被 告 檸檬鯊運動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雪芬
被 告 廖閱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五日下午四時
五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被告廖閱達最後言詞辯論期日未合法送達,仍有再次通知之必要
。
中華民國102年5月1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邱筱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1日
書記官林錫欽